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儲槽破裂案 中油免還保證金 台北地院判決 承包商三菱與清水須再
付1億元延遲違約金
日商三菱重工業與清水工程興建中油永安廠液化天然氣儲槽發生
破裂瑕疵案,台北地院判決中油沒收三菱與清水公司的9.8億元保
證金,不僅不須返還,三菱與清水還要再給付1億元的延遲違約金
給中油。
三菱、清水80年以89億統包中油高雄永安廠第二期液化天然氣地
下儲槽,85年底完成硬體工程,儲槽卻陸續出現中間夾層無法保
壓、甲烷濃度飆高的危險工安情況,甲烷疑似從儲槽洩漏,在88
年7月遭相關單位判定不合格,91年在中油強力要求下開槽檢修,
發現槽壁有許多5um以上的洩漏點。
中油因此停止給付工程款、沒收保證金,並要求解約,接著提出
損害賠償等民事訴訟;三菱也提出給付工程款、返還保證金等訴
訟,並在89年2月提付仲裁,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裁定中油應給付三
菱重工4.9億元工程款與保證金。
不過高等法院更一審,認為雙方簽訂合約發生爭議時,必須雙方
同意後才能提付仲裁,但三菱逕自提付,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律
規定,因此撤銷該仲裁判斷,最高法院也維持撤銷定讞。
中油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,要求三菱與清水給付延遲違約金,合
議庭認為,三菱與清水確實沒有在最後驗收日前使儲槽達到合格
標準,因此須給付1億元的延遲等相關費用給中油。
此外,中油依照合約在88年12月發函給幫兩公司出具信用狀的日
本大通銀行台北分行,沒收履約保證金759萬美元與6.5億,合議
庭認為該擔保信用狀在最後驗收前都有效,判決中油不須返還保
證金。
<摘錄經濟A13版>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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